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稿)(1)
JFPA
团 体 标 准
T/JFPA 0015—2024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nos for acoustic fin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24-1 -18 发布 2024-1-18 实施
江 苏 省 消 防 协 会 发 布
1.1 本规范适用于喷头工作压力为 0.35MPa~1.2MPa,且以氮气和水为灭火介质的双流体细 水雾灭火系统。
1.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 理。
1.3 本规范适用于移动设备、车、船、飞机货舱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4 本规范适用于电化学模块中设置的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 管理。
1.5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除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 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外,还适用于需要对防护区进行惰化和降温、降尘的场所。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贮存装置和喷放部件等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 灭火设备。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4.1.1 系统设计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 条件》GB/T26785 和《细水雾灭火装置》XF1149 等的有关规定,或应通过国家级消防产品技 术鉴定。
4.1.2 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标、 保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
4.1.3 液压站,配电站、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 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
4.1.4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 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
4.1.5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 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 施。
4.1.6 对于无法进行管道安装和独立的小于 100m3 的保护空间,可采用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 灭火装置。
4.2.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 的效果。
4.2.2 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应尽量采用管网均衡布置的 方法设计系统,保证每个喷头气流量、水流量以及压力的相同。
4.2.4 大型保护空间应采用弥散型细水雾喷头,对于机房的地板夹层等狭小空间宜采用射流 型细水雾喷头。
2.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 0.7m 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4.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4.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 4.2.5 的规定。
4.2.6 用于电化学模块进行火灾防控的喷头,其喷头应设置在电池箱的最上端的部位,有利 于雾滴在电池箱内的扩散。
4.3.1 系统的主要部件宜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伤的位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 机械碰撞等损伤的措施。系统组件应具有耐腐蚀性能,当系统组件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中时, 应采取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4.3.2 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 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4.3.6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宜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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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系统,单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宜超过 800m3。
4.4.4 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s。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 单元时,各瓶组单元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 2s。
4.4.5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 2 倍确定,且不宜小于 7min。
4.4.6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实施, 并参考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4.4.7 对于电化学模块火灾防控系统设计参数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试验确定。
系统计算分气体计算和水力计算
4.5.1 气体计算是根据所选喷头的型号(气体流量)及设计的数量,计算总流量从而确定贮 气瓶组的数量;同时计算沿程压力损失,确定减压阀出口压力。气体管道件局部阻力损失当 量长度 m 见表 4.5.1,贮气瓶组参数见表 4.4.2。
表 4.5.1 气体管道件局部阻力损失当量长度 m
公称直径 (mm) |
90°弯头 |
三通 (直通) |
三通 (旁通) |
变径 (mm) |
缩小 |
变径 (mm) |
缩小 |
15 |
0.70 |
0.30 |
1.04 |
25×20 |
0.2 |
50×25 |
0.6 |
20 |
0.75 |
0.43 |
1.37 |
32×20 |
0.4 |
50×32 |
0.5 |
25 |
0.90 |
0.55 |
1.74 |
32×25 |
0.2 |
50×40 |
0.3 |
32 |
1.20 |
0.70 |
2.29 |
40×20 |
0.5 |
|
|
40 |
1.57 |
0.82 |
2.65 |
40×25 |
0.4 |
|
|
50 |
2.10 |
1.07 |
3.42 |
40×32 |
0.3 |
|
|
4.5.2 气体管道阻力损失计算公式:
ΔP
f :管道压力降 KPa;
g: 9.81m/s2;
λ : 摩擦系数(0.025~0.03); WG :气体质量流量 kg/h;
d : 管道内径 mm;
pm :气体平均密度 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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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系统的设计水流量和贮水容积:
Qs: 系统设计流量(L/min)
n:计算喷头数;qi: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贮水箱或贮水容器的设计容积(L)V=Qs*t
t:系统设计喷雾时间(min)。
5 系统供水及控制
5.1 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 补充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5.2 系统的储水容积不少于设计储水容积的 1.5 倍。
5.3 同一系统中的贮水容器或贮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分别一致。贮水容器 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充装和维护,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8m。
5.4 系统的储水量和储气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 恢复时间超过 48h 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5.5 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 手动启动系统。
5.6 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同时结合生产工艺要求自动 启动。
5.7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止误操 作的措施。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设置 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说明。
5.8 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动作指示灯。
5.9 系统分区控制阀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的功能;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 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 久标志,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5.10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瓶组和分区控制阀,并能接收细水雾喷放的反馈 信号。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的可燃
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供给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次生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5.11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 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 关规定。
6.1.1 系统施工可划分为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和系统验收四个子分部工程,并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要求。
6.1.2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并应实现 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应按本规范附录 D 填写记录。
6.1.3 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
1 应按本规范第 6.2 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应检验合格并经监理 工程师签证后再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 交接认可,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6.1.6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有关规定。
6.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 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进行联合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本规范附录 C 填写的全部施 工过程检查记录,并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6.2.1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 E.0.1 填写施工进场检验记录。
6.2.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3 贮水瓶组、贮气瓶组、贮水箱、分区控制阀、安全阀、减压装置、信号反馈装置等系 统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并检查喷头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4 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阀 组进出口应密封完好。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
6.2.6 贮气瓶组进场时,驱动装置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方法进行动作检查,动作应灵活无 卡阻现象。
6.2.7 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样;仍有不合格时,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3.1 系统安装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齐全;
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6.3.2 系统的安装应按本规范表 E.0.2~表 E.0.5 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瓶组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固定支框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3 瓶组容器阀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6.3.4 阀组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 的有关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阀 组上的启闭标志应便于识别,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所控制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
2 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 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并应满足安全操作要求。
3 分区控制阀应有明显启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并应具有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5 管道管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 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 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 20mm,间隔不宜大于 1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 一致,间距应均应。
1 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对管道支、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 取加固措施;
4 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 E.0.3 填写管道冲洗记录。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流量,沿灭火时管网内的水流方向分区、分段进行,用白布检查 无杂质为合格。
6.3.7 管道冲洗合格后,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1.5 倍。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值取 2.4MPa;当水压强度试 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值取 1.9MPa;
3 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 应加以隔离或在试验后安装;
6.3.8 压力试验合格后,系统管道宜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
检查方法:在管道末端设置贴有白布或涂白漆的靶板,以 5min 内靶板上无绣渣、灰尘、水 渍及其他杂物为合格。
6.3.9 喷头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文件逐个核对其生产厂标志、型号、规格, 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
3 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密封或 O 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粘结 剂等作密封材料。
1 系统及箱体联动的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装置、电源等均应处于准工作状态,现场安全 条件应符合调试要求;
2 系统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齐全,调试所需仪器、仪表应经校验合格并与系统连接 和固定;
6.4.2 系统调试应包括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分区控制阀及水泵的调试和联动试验, 并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6.4.3 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分区控制阀及水泵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区控制阀应能在接到动作指令后立即启动,并应发出相应的阀门动作信号;
6.4.4 系统应进行联动试验,对于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至少在 1 个区进行实际 细水雾喷放试验;对于不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
1 进行实际细水雾喷放试验时,可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
装置)、分区控制阀及水泵应能及时动作,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 的反馈信号,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设置的喷头应喷出细水雾。
2 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时,应手动开启泄放试验阀,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 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分区控制阀及水泵应能及时动作,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
6.4.7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 E.0.6 填写调试记录,并应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 将系统恢复至准工作状态。
7.0.1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系统验收合格后, 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F 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按本规 范附录 G 进行验收: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6.3.3 条的规定。
2 贮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贮气容器内氮气的贮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 护罩。
1 控制阀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6.3.4 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6.3.5 条的规定。
2 管网上的控制阀、信号反馈装置、试水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 要求。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本规范第 6.3.9 条的规定。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 于 5 只。
7.0.7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接收到启动信号后,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分区控制阀及水泵应能及时 动作,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
7.0.8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7.0.7 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
7.0.9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与否,应根据其质量缺陷项情况进行评定。系统工程质量缺陷 项目应按表 7.0.9 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轻度缺陷项。
第 7.0.3 条第 2 款、第 7.0.4 条第 1、2 款、第 7.0.5 条第 2 款、第 7.0.6 条第 2 款、 |
|
8.0.1 使用单位应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应根据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系统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
8.0.2 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承担。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 作维护方法与要求。
8.0.3 系统的维护管理宜安本规范表 H.0.1 的要求进行,并应按表 H.0.2 填写系统维护管理 记录。
8.0.4 系统发生故障并需停用进行维修时,应经消防责任人批准并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 进行。
8.0.5 当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或几何特征或可燃物特性等可能影响系统的灭火有效性时,应对 系统进行校核或重新设计。
8.0.6 系统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
1 应检查控制阀等各种阀门的外观及启闭状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寒冷和严寒地区,应检查设置贮水设备的房间温度,房间温度不低于 5℃;
5 应检查系统的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是否正确、清晰、完整,并应处于正确位置。
3 应检查阀门上的铅封或锁链是否完好、阀门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4 应检查贮水箱和贮水容器的水位及贮气容器内的气体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 应通过泄放试验阀对水泵进行一次启动试水试验,检查水泵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3 应检查管道和支、吊架是否松动,以及管道连接件是否变形、老化或有裂纹等现象。
2 应对系统组件、管道和管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清洗贮水箱、过滤器,同时应对 控制阀后的管道进行吹扫;
3 贮水箱应每半年换水一次,贮水容器内的水应按产品制造商的要求定期更换;
4 应进行系统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7.0.7 条的规定。
附录 A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及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A.1 声学低压双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图 A.1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组成包括:驱动装置、贮气瓶组、集流管及安全装置、 减压装置、分区控制阀、贮水箱、液位监控装置、自动补水装置、水泵、压力信号反馈装置、 输水输气管道及喷头。
A.3 弥散型细水雾喷头
细水雾离开喷头后无动能,随着雾浓度的增加,细水雾向保护区的空间扩散并迅速充满 或覆盖整个保护区。弥散型细水雾主要应用在大空间保护区。
弥散型细水雾喷头适合于安装在保护区的上方,距顶的高度不宜小于 0.15 米,距墙和保 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 0.5 米。其安装示意图如下:
图 A.3 弥散型细水雾喷头
A.4 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图 A.4 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的基本组成包括:贮水瓶组、贮气瓶组、驱动装置、减压 装置、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喷头及管道。低压双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是针对特定保护区或固 定体积的小型保护区设置的预制式灭火装置。
A.5 射流型细水雾喷头
图 A.5 射流型细水雾喷头
在气体的作用下,流经喷头的水雾化成细水雾,在雾化气体的连续作用下形成具有一定 射程的雾流,随着雾浓度的不断增加,向保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扩散。
射流型细水雾喷头的安装方向和安装尺寸不受保护区或保护对象的限制。射流型细水雾喷头 主要用于低矮,狭窄的保护空间。同时也应用在柜式声学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上。
附录 B 系统设计范例
例 1 系统设计:设备间的保护
试验室尺寸:5m(长)×5m(宽)×4m(高)=100m3
系统布置见实验室管网布置图
①气体计算:
系统设置 2 只 4#喷头(水 4L/min,气 4kg/min),喷头间距如图布置。 A 点为减压阀出口,AB 段为 DN20,BC 段为 DN20,
系统设置喷放时间为 7min。
系统需贮气量为 2 只×4kg/min×7min=56kg
系统设置贮气瓶组数=56/15.5=3.6 瓶 设置数量为 4 瓶 90L
设:减压阀出口 A 点压力设置为0.7MPa, λ =0.025
T/JFPA 0015—2024
计算公式
计算表格
管段 |
管径 d |
L(m) |
WG |
, pm |
Δpf, |
i十1 处压力 |
” pm |
pm |
Δp f |
|
管长 |
当 量 |
|||||||||
i--i十1 |
mm |
m |
长度 m |
kg/h |
kg/m3 |
MPa |
MPa |
kg/m3 |
kg/m3 |
MPa |
A-B |
20 |
8 |
10 |
480 |
8.05 |
0.189 |
0.47 |
5.87 |
6.6 |
0.23 |
B-C |
20 |
1.25 |
1.05 |
240 |
5.4 |
0.011 |
0.459 |
5.28 |
5.32 |
0.011 |
计算结果:减压阀出口A 压力设置为0.7MPa 时,喷头点 C 的压力0.459MPa, 满足系统要求。
”
, |
②水力计算:
a 点为水泵出口,ab 段为 DN20,bc 段为 DN15。
系统设置喷放时间为 7min。
计算公式:
pt = Σpf + pe + ps
Pe=0.038MPa Ps=0.03MPa
C :系数,取 120
例 2 系统设计:燃气轮机发电机室的保护:
燃气轮机发电机室尺寸:6.11m(长)×5.19m(宽) ×3.16m(高)=100.2m3 系统布置见管网布置图
系统属局部保护,轴端各设置 2 只 4#喷头(水 4L/min,气 4kg/min),喷头间 距如图布置。
A 点为减压阀出口,AB 段为 DN25,BD 段为 DN20,DE 段为 DN20, 系统设置喷放时间为 7min。
系统需贮气量为 4 只×4kg/min×7min=112kg
系统设置贮气瓶组数=112/15.5=7.23 瓶 设置数量为 8 瓶 90L
设:减压阀出口 A 点压力设置为0.8MPa, λ =0.025
计算表格
管段 |
管径 d |
L(m) |
WG |
, pm |
Δpf, |
i十1 处压力 |
” pm |
pm |
Δp f |
|
管长 |
当 量 |
|||||||||
i--i十1 |
mm |
m |
长度 m |
kg/h |
kg/m3 |
MPa |
MPa |
kg/m3 |
kg/m3 |
MPa |
A-B |
25 |
1.52 |
2.84 |
960 |
9.195 |
0.069 |
0.713 |
8.40 |
8.665 |
0.087 |
B-D |
20 |
4.84 |
2.37 |
480 |
8.20 |
0.1 |
0.603 |
7.05 |
7.43 |
0.11 |
D-E |
20 |
1.7 |
0.5 |
240 |
6.93 |
0.009 |
0.594 |
6.82 |
6.85 |
0.0091 |
计算结果:减压阀出口A 压力设置为 0.8MPa 时,喷头点 C 的压力0.594MPa, 满足系统要求。
”
, |
②水力计算:
a 点为水泵出口,ab 段为 DN25,bd 段为 DN15,de 段为 DN15。
系统设置喷放时间为 7min。
计算公式:
pt = Σpf + pe + ps
Pe=0.03MPa Ps=0.03MPa
C :系数,取 120
24 |
28 |
32 |
40 |
48 |
60 |
||
最大间距(m) |
1.8 |
2.0 |
2.2 |
2.5 |
2.8 |
2.8 |
3.6 |
Σ Pf =Pab+Pbd+Pde=0.0076MPa
Pt=Σ Pf+Pe+Ps=0.068MPa 系统设计流量 Qs=16(L/min)
系统有效贮水容积 V=7min×16L/min=112(L)
计算结果:设置的水泵扬程为 16m,流量 16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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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 E.0.1填写, 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同时应做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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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材料和系统组件有复验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 应有监理工程师抽样,
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查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 准和设计要求。
E.0.2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 E.0.2 填写,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同时应做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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